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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6233号“艾酷”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5
第3086233号“艾酷”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3086233号“艾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624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7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

第3086233号“艾酷”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3086233号“艾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624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7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2014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注册近四年,申请人从未见过使用该商标的服务,也未在媒体上看到过有关复审商标的广告宣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性无法确认,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商标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商标局阶段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 福州艾酷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门店照片;

  3、艾酷门店销售单据存根。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申请人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复审商标与被申请人所称主营业务无关,复审商标未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有效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2月1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04年1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拍卖等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证据1)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门店照片、销售单据(证据2、3)均为自制证据,不具备公信力,且均未体现复审服务,难以作为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拍卖等复审服务上已投入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综合考虑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本案中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3086233号“艾酷”商标:

申请/注册号:3086233 商标申请日期:2002-02-01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03-10-07 注册公告日期:2004-01-07 专用权期限:2014-01-07至2024-01-06

申请人:郭上龙

商品/服务项目:推销(替他人)(3503)、人事管理咨询(3504)、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货物展出(3501)、商业信息(3502)、商业管理辅助(3502)、拍卖(3503)、打字(3506)、商业橱窗布置(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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