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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丕海与新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8
周丕海与新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原告周丕海与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蓓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

周丕海与新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周丕海与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蓓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停止侵权;

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3.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35000元;

4.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师,是《中国元素图片库》(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版权登记证号:2010-L-024946)、《周丕海摄影艺术》(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2013年10月出版,版权登记证号:国作登字-2013-G-00139574)的署名作者及著作权人。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是域名为qingdaonews.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鲁B2-20051014-1。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A1739香港夜景俯览、A1956厦门鼓浪屿、A1968厦门鼓浪屿日光岩、A1971厦门鼓浪屿日光岩、A0236司马台长城的图片相一致。

上述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涉案网页有“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字样,根据网页上下文疑似图片上传人,但并不确凿。网页主办单位负有网络管理职责,在被告未举证证明第三人上传该图片的情况下,应推定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图片使用者,并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已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号为宁钟2017-9369。

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被告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以7000元/幅向被告主张侵权赔偿金。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律师费3000元,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在使用原告作品时没有署名,还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四张鼓浪屿图片为网友上传至被告网站社区,被告已及时删除,被告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香港夜景图系被告转载新华网中的图片,被告的转载行为是基于协议约定,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作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国作登字-2013-G-00139574号《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周丕海摄影艺术》,作品类型为摄影作品,作者、著作权人均为周丕海,创作完成时间为2011年2月16日,首次发布时间为2013年10月8日。《周丕海摄影艺术》由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ISBN为978-7-89452-561-1,共包含一张光盘,在其封面上标有“周丕海著”,封底印制有“版权声明”,内容为“《周丕海摄影艺术》中所有摄影作品均为作者周丕海拍摄,周丕海是著作权人。其中内容供读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不包含商业授权,如擅自使用,将会承担法律责任”等。庭审中当庭播放《周丕海摄影艺术》光盘,在《周丕海摄影艺术》中含有涉案A1739香港夜景俯览图片、A1956厦门鼓浪屿图片、A1968厦门鼓浪屿日光岩图片、A1971厦门鼓浪屿日光岩图片、A0236司马台长城图片。

2017年11月15日,原告周丕海的代理人周军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该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在公证处内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通过公证处服务器连接互联网对相关网页信息进行保全。公证书中与本案相关的保全过程记载如下:

1、新建名为“2”的WORD文档(用于截屏保存浏览的网页信息)。另打开一个EXCEL文件用于办证记录。

2.在使用“360安全浏览器”浏览器依次登录如下网址:略.htm……浏览上述网页中图片信息,并使用360浏览器的网页另存为图片的方式保存上述网页。截屏保存浏览的网页信息在“2”文档中。

3.使用浏览器登录www.miitbeian.gov.cn网址,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主页,进入公共查询页面,查询上述网页对应的备案信息。截屏保存浏览的网页信息在“2”文档中。公证人员操作并见证了上述保全过程,并为此出具了(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936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www.qingdaonews.com的主办单位为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公证书所载明的上述网页中出现的图片经比对分别与A1956图片、A1968图片、A1971图片、A0236图片、A1739图片为同一摄影作品。其中,前四幅图片上均有“昵图网”及“青青岛社区”的水印,最后一幅图片上有“新华网”的水印。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法规定的部分著作财产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庭审中,原告出示了收录涉案A1739、A1956、A1968、A1971、A0236号摄影作品的《周丕海摄影艺术》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其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利。依现有证据可知,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涉案A1739、A1956、A1968、A1971、A0236图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关于被告抗辩称其中四幅图片为用户上传,其并非实际侵权人,因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四幅图片中均有“青青岛社区”的水印,故本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另外,被告关于其中一幅图片是转载自新华网的抗辩,因转载行为并不能免去被告的审慎审查义务,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以采纳。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摄影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的性质、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元/每幅。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名誉造成损害,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A1739、A1956、A1968、A1971、A0236号摄影作品;

二、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丕海赔偿损失2500元。

三、驳回原告周丕海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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