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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巧当家科技有限公司“巧当家QIAODANGJI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5-14
北京巧当家科技有限公司“巧当家QIAODANGJI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463328号“巧当家QIAODA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

北京巧当家科技有限公司“巧当家QIAODANGJI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463328号“巧当家QIAODA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局引证的第24807160号“巧当家厨房”商标、第24592953号“巧当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第21095929号“巧当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

  引证商标一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且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就商标局针对该商标作出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并未生效。

  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虽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05124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巧当家”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巧当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产生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5463328号“巧当家QIAODANGJIA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546332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7-21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9-10-13 注册公告日期:2020-01-14 专用权期限:2020-01-14至2030-01-13

申请人:北京巧当家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热水壶(1104)、淋浴热水器(1109)、厨房用抽油烟机(1106)、浴霸(1109)、空气调节设备(1106)、电平底高压锅(1104)、抽水马桶(1109)、电吹风(1106)、燃气炉(1104)、太阳能热水器(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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