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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若干规定(暂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马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若干规定(暂行)1.为进一步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绩效管理机制,根据《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马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规定。2.建立项目···

马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若干规定(暂行)
 
1.为进一步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绩效管理机制,根据《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马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规定。
2.建立项目验收预警机制,主管科室每个季度对已到期的项目抓紧组织验收,计划财务科定期对已到期的计划项目进行清理。
3.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或其他科技中介机构主持验收。市科技局监察室视情参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监督工作。
4.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本着高效、公开原则采取会议方式验收。必要时,视项目特点,采取会议集中验收。对重大科技项目验收必须进行实地考察。
5.科技计划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由主管科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署三级负责管理机制。
6.项目验收的申请材料及验收的主要内容具体见《马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7.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如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且3个月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重大项目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1年,其他项目延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需提前验收的项目不得超过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到期日前6个月。
8.验收专家由市科技局负责遴选,专家组成员由市科技局审核确定。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7人左右专家组成,经市科技部门同意后企业推荐专家不超过半数。验收组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验收组设组长1人,负责协调及综合专家意见。
专家职责: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组组长实行项目终身负责制,接受省、市委托验收考核管理监督。验收专家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技术保密等现象,应从市科技局专家库中清除。
9.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计划任务书》。重点验收规定的研究内容、任务是否完成,技术经济指标是否达到,财政拨款开支是否合理等。项目验收要突出专利、技术标准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一般不对项目技术水平做出评价。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和质询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
10.按期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通过验收”,具体条款见《马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中第二十条。
11.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经验收专家评议和市科技局批准后,可以视同为通过验收或通过结题。
12.加强项目验收后续管理。重点做好资料保存、案例推广、科技报告、统计等衔接工作。计划财务科牵头统计、汇总;主管科室及时搜集执行较好的项目进行案例分析、推广,并做好项目归档工作。
13.委托市科技服务机构组织验收时,市科技局负责评估,加强监督管理。市科技局监察室会同相关科室做好科技中介机构遴选工作。
14.主管科室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会上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跟踪督办,并整改到位。验收结果作为承担单位申请拨付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余额及以后申请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信用审查的重要依据。
15.省科技厅委托市科技局组织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16.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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