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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连尼法亚公司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3
原告观点玛连尼法亚公司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含“玛连尼”、“MARINI”等标志性字符名称的商品;下架淘宝店铺“马鞍山市海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出售的“玛连尼3000型沥青站搅拌叶片沥青拌合机耐···

原告观点

玛连尼法亚公司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含“玛连尼”、“MARINI”等标志性字符名称的商品;下架淘宝店铺“马鞍山市海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出售的“玛连尼3000型沥青站搅拌叶片沥青拌合机耐磨搅拌臂”和“玛连尼4000型沥青站搅拌叶片沥青拌合机耐磨搅拌臂”;删除被告官方网站×ד沥青站搅拌机耐磨件”、“摊铺机叶轮”等产品链接中有关“玛连尼”的描述。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8175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119902元(含公证费7000元、律师费100000元、交通费80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4902元)。四、请求判令被告就其实施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七天在(第一工程机械网http://www.dlcm.com,中国路面机械网https://www.lmjx.net)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开设了淘宝店铺“马鞍山市海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该店铺为企业店铺,被告认证其营业执照。“玛连尼”是原告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经司法判决和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证明,“玛连尼”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出售的产品名称和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和“玛连尼”商标,并宣称“并非中间销售商而是真正的厂家直销”,库存共20000件。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中宣称,被告出售玛连尼品牌的“沥青站搅拌机耐磨件”和“摊铺机叶轮”。被告的上述行为显然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且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标识商品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淘宝客服联系被告,购买了涉案“玛连尼3000型沥青站搅拌叶片沥青拌合机耐磨搅拌臂”和“玛连尼4000型沥青站搅拌叶片沥青拌合机耐磨搅拌臂”各2套。购买过程中,被告自认其“很多单子是对公的”。“就是走公司账号哦”,“一年产量5000多吨哦”,库存已经售罄“没有现货,安排下去再生产”,可见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利巨大。原告于2020年9月3日收到被告出售的产品及被告签章的收据,发现产品上标识了原告企业名称的英文版“MARINI”,且产品粗制滥造,系假冒伪劣产品。以上事实有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119902元的合理费用。原告因维权需要,遂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观点

海云冶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本案的事实,原告购买异议人产品后,异议人根据原告的要求物流发往上海,无论是被告住所还是侵权行为地等均不在廊坊,所以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异议人书面要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侵权纠纷,因此,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控侵权的行为系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中,系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控侵权的行为的被侵权人玛连尼法亚公司住所地在廊坊市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海云冶金公司主张本院没有管辖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纠纷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本院认为,商标纠纷解释与民诉法解释对侵权行为管辖的规定并非对立冲突的,而是相互补充的,本案纠纷属于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纠纷,也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海云冶金公司依据商标纠纷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否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海云冶金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马鞍山市海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海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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