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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意蹄花”商标驳回复审评审案例若干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4
“熔意蹄花”商标驳回复审评审案例若干林善福第2318340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183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

“熔意蹄花”商标驳回复审评审案例若干

林善福第2318340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183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62804号“PAW IN PAW BEE BEE BEAR STO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9571号“雅联YA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6665号“迪迪熊DD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图形所示事物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上衣、领带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针织服装、披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183409号图形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 23183409;申请日期 2017年03月16日;国际分类 25;申请人名称(中文) 林善福;申请人地址(中文)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八份牧潘路13号

第48833842号“CLFISH  CUULONGFISHJOINTSTOCKCOMPA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33842号“CLFISH CUULONGFISHJOINTSTOCK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78287号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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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峰第60541632号“熔意蹄花”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41632号“熔意蹄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09175号“榕意”商标、第12955132号“榕意”商标、第54274463号“容意”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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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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