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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墙大医”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7
“红墙大医”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724399号【北京红墙大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红墙大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

“红墙大医”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24399号【北京红墙大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红墙大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9174号【虫草鸡精; 大豆卵磷脂; 非医用营养膏; 非医用营养胶囊; 非医用营养液; 龟苓膏; 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 食品用糖蜜; 食用蜂胶; 枇杷膏; 】“红墙一号 红墙及图”商标

第10067490号【鱼肝油; 医用氧; 消毒剂; 隐形眼镜清洁剂; 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体; 医用营养添加剂; 净化剂; 兽医用酶; 卫生球; 消毒纸巾; 药枕; 牙科光洁剂; 】“红墙一号”商标

第21964346号【北京红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红墙”商标

第21964326号【医用营养品; 微生物用营养物质; 营养补充剂; 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 医用化学制剂; 空气净化制剂; 医用、兽医用或药用酵母; 鼠药; 假牙粘合剂; 宠物尿布; 】“红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显著识别部分均含有“红墙”,它们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净化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净化剂、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编辑的商标评审案例,包含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商标不予受理复审,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国家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如果您遇到疑难,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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