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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商标复审代办,“唐时宫廷酒 今日唐宫皇”商标驳回复审评审案例若干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4
马鞍山商标复审代办,“唐时宫廷酒 今日唐宫皇”商标驳回复审评审案例若干北京次第花开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次第花开”商标驳回复审案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33814号“次第花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

马鞍山商标复审代办,“唐时宫廷酒 今日唐宫皇”商标驳回复审评审案例若干

北京次第花开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次第花开”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33814号“次第花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419666号“次第花开”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核准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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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天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唐时宫廷酒 今日唐宫皇”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91996号“唐时宫廷酒 今日唐宫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特创意之商标,具有商标法要求的显著性。申请人已取得“唐时宫廷”及“唐宫皇”35类、包括“唐宫皇”33类合法有效注册证,申请商标属于延续性的善意注册。类似情形的商标在先已注册成功。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的纯文字商标,其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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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祖克思有限公司第58726973号“ZOOX”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26973号“ZO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54476号商标、第26506255号商标、第9214720号商标、第478574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4671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三、五已被撤销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半导体;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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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遥控装置;半导体;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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