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复审

深圳市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2420500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4
深圳市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2420500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050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75065号图形···

深圳市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2420500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050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750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64530号“迎豊年 YING FENG N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081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具有独特含义,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已形成一定的市场声誉和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荣誉证书、相关宣传资料等。

20240404120815303.jpg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经纪、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典当经纪、古玩物估价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05004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0500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8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保险承保(3601)、住所代理(公寓)(3604)、不动产管理(3604)、融资服务(3602)、资本投资(3602)、商品房销售(3604)、典当(3609)、经纪(3605)、艺术品估价(3603)、不动产代理(3604)


上一篇:纹意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earth TOKY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重庆亚特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腰片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