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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裕千商贸有限公司“金色井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1
沈阳裕千商贸有限公司“金色井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01142号“金色井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

沈阳裕千商贸有限公司“金色井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01142号“金色井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310845号“井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16629502号“金色梦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金色井田”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01142号“金色井田”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0114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2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沈阳裕千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牛奶(2907)、肉(2901)、食用腌黄豆(2905)、鱼制食品(2902)、干食用菌(2912)、加工过的花生(2911)、豆腐制品(2913)、蛋(2906)、花生酱(2904)、食用油(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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