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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樂健MILLETGEN”与“GENMILLET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6-30
“米樂健MILLETGEN”与“GENMILLET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11963号“米樂健MILLETG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918807号“G···

“米樂健MILLETGEN”与“GENMILLET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11963号“米樂健MILLETG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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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918807号“GENMILL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信息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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