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复审

长沙秒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墨妮”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长沙秒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墨妮”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3473949A 9 2017年04月10日 墨妮 长沙秒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 23473949 9 2017年04月10日 墨妮 长沙秒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人因···

长沙秒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墨妮”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3473949A 9 2017年04月10日 墨妮 长沙秒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 23473949 9 2017年04月10日 墨妮 长沙秒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73949号“墨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28909号“墨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32067号“墨泥MO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网络宣传截图复印及打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墨妮”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墨泥”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动画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品/服务 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 电子图书阅读器; 3D眼镜; 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 电子教学学习机; 查看详细信息

类似群   0908;0921;0922;

申请/注册号 23473949A 申请日期 2017年04月10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长沙秒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第3栋702号

初审公告期号 1585 注册公告期号 1597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18年01月27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8年04月28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8年04月28日 至 2028年04月27日


上一篇:广州市博加音响设备有限公司“BOGAO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下一篇:“茗岭”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