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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英得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英得尔”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6
广东英得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英得尔”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76292号“英得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英得尔”由申请人···

广东英得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英得尔”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76292号“英得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英得尔”由申请人经过多年的使用和积累,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72029号商标、第286897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游戏器具、象棋、台球、哑铃、双杠、游泳池(娱乐用品)、旱冰鞋、合成材料制圣诞树、钓鱼竿”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文字“英得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射箭用器具、护肘(体育用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射箭用器具、护肘(体育用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876292号“英得尔”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游戏器具; 电动游艺车; 游戏机; 国际象棋; 锻炼身体器械; 射箭用器具; 护肘(体育用品); 钓鱼用具; 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 运动用吸汗带 

类似群 2801;2803;2805;2806;2809;2811;2812;

申请/注册号 61876292 申请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国际分类 28

申请人名称(中文) 广东英得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中山市国家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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