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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花椒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6
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花椒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12818号“花椒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75499商···

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花椒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12818号“花椒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754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643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系关联公司,将提交共存协议,待引证商标一宣告无效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会将引证商标二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届时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无转让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文字“花椒豆”,共同使用在“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112818号“花椒豆”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保险信息; 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 在线实时货币交易; 电子钱包支付服务; 艺术品估价; 不动产管理; 担保; 募集慈善基金; 信托; 典当 

类似群 3601;3602;3603;3604;3606;3607;3608;3609;

申请/注册号 60112818 申请日期 2021年10月26日 国际分类 36

申请人名称(中文) 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3号楼15层17层1701-4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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