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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百良药厂有限公司“馬百良MA PAK LEUNG 始創於一八二二年 SINCE 1822”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0
马百良药厂有限公司“馬百良MA PAK LEUNG 始創於一八二二年 SINCE 1822”商标注册案例分析【马鞍山文广知识产权】公司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人、知识产权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以及专业外语人才组成,专注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的···

马百良药厂有限公司“馬百良MA PAK LEUNG 始創於一八二二年 SINCE 1822”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马鞍山文广知识产权】公司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人、知识产权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以及专业外语人才组成,专注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维护、争议解决以及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等方面。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解决烦恼,我们有丰富的驳回复审经验,如有需要,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申请人因第23769877号“馬百良MA PAK LEUNG 始創於一八二二年 SINCE 182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75039号“马百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申请人的商标,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状态最终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商标在业界享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在中国的经营情况;

  3、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4、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相关材料;

  5、有关马百良先生及其家族史的介绍及相关报道;

  6、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研制生产的药品介绍网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主要由中文“馬百良”及英文“MA PAK LEUNG”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馬百良”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蒸馏饮料、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蒸馏饮料、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769877号“馬百良MA PAK LEUNG 始創於一八二二年 SINCE 1822”商标

申请/注册号:2376987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5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马百良药厂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开胃酒(3301)、食用酒精(3301)、蒸馏饮料(3301)、果酒(含酒精)(3301)、酒精饮料原汁(3301)、酒精饮料浓缩汁(3301)、梨酒(3301)、蜂蜜酒(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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