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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2417237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广东宝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2417237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723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识别性和辨读性···

广东宝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2417237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723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识别性和辨读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289214号“天雅大厦 TIANYA PLA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83748号“天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的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视觉印象、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72379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7237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广东宝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人力资源管理(3504)、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货物展出(3501)、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进出口代理(3503)、市场营销(3503)、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3506)、广告策划(3501)、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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