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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巴山天露饮品有限公司“巴山天露”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巴中巴山天露饮品有限公司“巴山天露”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09184号“巴山天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

巴中巴山天露饮品有限公司“巴山天露”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09184号“巴山天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819383号“巴山玉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品生产厂家照片、店面照片、宣传传单、报纸及网络报道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巴山天露”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巴山玉露”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含义上也未产生明显的可区别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09184号“巴山天露”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0918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4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巴中巴山天露饮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餐用矿泉水(3202)、果汁(3202)、矿泉水(饮料)(3202)、起泡水(3202)、蒸馏水(饮料)(3202)、苏打水(3202)、饮用蒸馏水(3202)、纯净水(饮料)(3202)、水(饮料)(3202)、锂盐矿水(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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