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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2417282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广东宝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2417282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728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识别性和辨读性···

广东宝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2417282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728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识别性和辨读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383803号“天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727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626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土地测量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独立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表现形式、视觉印象、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72828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7282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广东宝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土地测量(4210)、材料测试(4214)、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4209)、云计算(4220)、产品质量检测服务(4209)、城市规划(4209)、艺术品鉴定(4224)、工业品外观设计(4216)、技术研究(4209)、替他人开发产品(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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