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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ircle Wash”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7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ircle Wash”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3728808A 11 2017年04月21日 CIRCLE WASH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 23728808 11 2017年04月21日 CIRCLE WASH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ircle Wash”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3728808A 11 2017年04月21日 CIRCLE WASH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23728808 11 2017年04月21日 CIRCLE WASH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28808号“Circle Wa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其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30506号“CIR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申请人部分获奖证明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ircle Wash”完整包含引证商标“CIRCLE”,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标识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近似,相关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品/服务 水加热器; 淋浴热水器; 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 饮料冷却装置; 查看详细信息

类似群   1105;1107;1109;

申请/注册号 23728808A 申请日期 2017年04月21日 国际分类 11

申请人名称(中文)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

申请人地址(英文)

初审公告期号 1590 注册公告期号 1602 是否共有商标

初审公告日期 2018年03月06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8年06月07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8年06月07日 至 2028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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