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宝马股份公司“SKYBM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3
宝马股份公司“SKYBM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对第25093128号“SKYBM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784348号“宝马”商标、国际注册第92···

宝马股份公司“SKYBM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对第25093128号“SKYBM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784348号“宝马”商标、国际注册第921605号“宝马”商标、第282195号“BMW”商标、第282196号“BM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663925号“BMW”商标、国际注册第673219号“BMW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5541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41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信息;

  2、相关释义;

  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4、申请人及其“BMW”商标知名度证据;

  5、“BMW”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6、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法院判决。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0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测绘仪器、教学仪器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12类机动车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至八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衡具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六显著文字“BMW”,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及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尚有一定区别,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五、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25093128号“SKYBMW”商标:

申请/注册号:2509312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30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8-07-20 注册公告日期:2020-02-14 专用权期限:2018-10-21至2028-10-20

申请人:在孚测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导航仪器(0907)、雷达设备(0907)、卫星导航仪器(0907)、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0907)、测绘仪器(0910)、望远镜(0911)、测距仪(0910)、教学仪器(0910)、测量仪器(0910)、地质勘察分析仪器(0910)


上一篇:深圳市禹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第43921820号“禹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下一篇: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净宇万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