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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企业公司“疯狂动物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迪士尼企业公司“疯狂动物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对第19336190号“疯狂动物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213923···

迪士尼企业公司“疯狂动物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对第19336190号“疯狂动物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213923A号“ZOOTOP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品化权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从《财富》中文网下载的2012至2021年世界500强企业基本信息;

  2、申请人的相关报道;

  3、百度百科对《疯狂动物城》的介绍页面;

  4、豆瓣网相关页面;

  5、相关裁定及法院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文件复印机用墨纸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绘画用纸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但申请在先,故针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疯狂动物城”与引证商标“ZOOTOPIA”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文件复印机用墨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绘画用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品化权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在先权利不仅包括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在先法定权利,也包括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在先权益。本案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动画电影名称的知名度已及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19336190号“疯狂动物城”商标:

申请/注册号:19336190 商标申请日期:2016-03-17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7-01-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4-21 专用权期限:2017-04-21至2027-04-20

申请人:杭州海啦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纸张(文具)(1605)、复印纸(文具)(1602)、连环漫画书(1606)、书籍(1606)、文件夹(办公用品)(1611)、纸(1601)、印刷时刻表(1606)、文具(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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