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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顺程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山地马宗申”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0
洞口县顺程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山地马宗申”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对第20209000号“山地马宗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洞口县顺程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山地马宗申”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对第20209000号“山地马宗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宗申”一词来源于申请人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左宗申先生的姓名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87149号“宗申”商标、第3275465号“宗申”商标、第9510008号“宗申”商标、第3448029号“宗申摩托”商标、第5537986号“宗申集团ZONGSHEN及图”商标、第7228719号“宗申神行”商标、第7566641号“宗申神韵”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宗申”是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2.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3. 左宗申先生身份证、相关介绍资料、所获荣誉;

  4. 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

  5. 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等商标使用证据;

  6. 审计报告;

  7. 商标侵权保护资料;

  8. 其它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6月0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7年07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轮、小汽车、电动摩托车、三轮货运车、手推车、自行车、车轮胎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姓名权,即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予注册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宗申”,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害其在先字号权。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宗申”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摩托车等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山地马宗申”完整包含申请人字号“宗申”,其整体文字组合使用在与申请人主营商品类似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极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导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左宗申先生的姓名权,但其并未提交左宗申先生出具的相关委托授权书,故申请人不具备主张该姓名权的主体资格。另,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关于左宗申先生知名度的证据数量较少,且争议商标与“左宗申”姓名整体上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四。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20209000号“山地马宗申”商标

申请/注册号:20209000 商标申请日期:2016-06-06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7-04-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7-28 专用权期限:2017-07-28至2027-07-27

申请人:洞口县顺程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动运载工具(1204)、电动运载工具(1210)、电动运载工具(1202)、电动运载工具(1201)、电动运载工具(1205)、自行车或摩托车座套(1204)、运载工具防盗设备(1211)、陆地车辆传动马达(1202)、陆地车辆联动机件(1202)、运载工具内装饰品(1211)、陆地车辆用电动机(1202)、运载工具用轮胎(1208)、摩托车(1202)、陆地车辆推进装置(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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