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第45289196号“Henfamily及图”商标注册不予注册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45289196号“Henfamily及图”商标注册不予注册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45289196号“Henfamily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484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第45289196号“Henfamily及图”商标注册不予注册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45289196号“Henfamily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484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37068号“Hennessy及图”商标、第890628号“Hennessy”商标、国际注册第66108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轩尼诗/HENNESSY”商标于2006年就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状态。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第725686号“轩尼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摹仿和抄袭。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四、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囤积商标,还抄袭摹仿、抢注他人知名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其他案件决定书、判决书、相关驰名商标认定的裁定书;2、相关维权资料;3、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申请注册列表、他人商标介绍、相关案件决定书;4、原异议人及“轩尼诗”、“HENNESSY”的相关介绍、行业排名、所获荣誉、相关媒体报道;5、宣传使用相关资料;6、审计报告、销售及广告数据统计;7、系列商标注册信息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图形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差异细微,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原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61081号商标的权利人并非本案原异议人,主体错误,且该商标已无效。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04月0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于2020年09月20日初步审定公告,原异议人于异议期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

  2、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已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不予注册决定、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酒精饮料浓缩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商标被驳回了,如何解决?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解决烦恼,我们有丰富的驳回复审经验,如有需要,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上一篇:北京央音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我是鼓手”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
下一篇: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中镜南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