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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净宇万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3
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净宇万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对第20366911号“净宇万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568654号“万···

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净宇万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对第20366911号“净宇万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568654号“万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25040号“万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72660号“万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04112号“万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773187号“万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004103号“万象天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818015号“万象天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的系列子商标,从而导致市场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注册证;

  2、关于申请人的“万象”商标认驰的材料;

  3、在先裁定;

  4、认定2016年湖南省著名商标公告及证书;

  5、有关申请人的荣誉证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石料;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2017年8月7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花岗石;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七由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砖;耐火砖、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8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如上所述,本案实体问题依据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依据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而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为2017年8月7日,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出五年期限,故对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的评审请求我局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20366911号“净宇万象”商标:

申请/注册号:20366911 商标申请日期:2016-06-20 国际分类:19类 建筑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7-05-06 注册公告日期:2017-08-07 专用权期限:2017-08-07至2027-08-06

申请人:浙江净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1907)、修路用粘合材料(1913)、建筑玻璃(1911)、建筑石料(1902)、非金属建筑物(1910)、涂层(建筑材料)(1912)、防水卷材(1908)、非金属建筑材料(1909)、非金属墙砖(1906)、木材(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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