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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鑫日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简色JRSR”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8
上海建鑫日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简色JRSR”商标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16139780号“简色JRS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764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建鑫日化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简色JRSR”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16139780号“简色JRS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764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18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护身符(首饰)”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护身符(首饰);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翡翠;玉雕首饰”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未加工、未打造的银;首饰盒;钟;手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护身符(首饰);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翡翠;玉雕首饰”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转让公告;

  2、答辩人企业信息截图;

  3、被申请商标注册信息截图;

  4、旗舰店开店授权书;

  5、拼多多店铺商标授权材料;

  6、被授权人企业信息截图;

  7、拼多多店铺信息及在售商品截图;

  8、2020.11.1-2021.11.23期间部分交易记录截图;

  9、2020.11.4-2020.12.1期间部分客户评价记录截图;

  10、外贸店铺信息;

  11、外贸店铺2018.10.23-2021.11.22部分销售记录截图;

  12、产品保修卡。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刘楠萍于2015年1月13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4类“护身符(首饰);手镯(首饰)”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6年3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2017年3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护身符(首饰)”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4显示被申请人授权深圳市银世海首饰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简色”品牌旗舰店,授权期间为2020年10月29日至2026年2月13日,但被许可人是否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1-3、5、6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7-11系未经公证的网页截图证据,证明力较弱,且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12系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护身符(首饰)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16139780号“简色JRSR”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16139780 商标申请日期:2015-01-13 国际分类:14类 珠宝钟表

初审公告日期:2015-1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6-03-14 专用权期限:2016-03-14至2026-03-13

申请人:深圳市祖承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玉雕首饰(1403)、首饰盒(1402)、护身符(首饰)(1403)、手镯(首饰)(1403)、项链(首饰)(1403)、未加工、未打造的银(1401)、珠宝首饰(1403)、翡翠(1403)、钟(1404)、手表(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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