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意大利阿曼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阿思敦玛丁 ASDUNMARDI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意大利阿曼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阿思敦玛丁 ASDUNMARDI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对第15430627号“阿思敦玛丁 ASDUNMARD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

意大利阿曼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阿思敦玛丁 ASDUNMARDI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对第15430627号“阿思敦玛丁 ASDUNMARD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5768681号“ASTON MARTIN”商标、第10505962号“ASTON MARTIN及图”商标、第8563695号“阿斯顿•马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767245号“ASTON MAR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驰名商标以及申请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ASTON MARTIN”、“阿斯顿•马丁”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英文商号“ASTON MARTIN”高度近似,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抢注争议商标的目的就是企图抢注引证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而故意复制摹仿,其行为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恶意,将会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扰乱市场秩序。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过了正常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其注册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亦将导致其他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百度百科及《旅游时代》杂志对申请人的情况介绍;

  2、申请人商标在中国的注册信息及受保护资料;

  3、申请人及商标宣传报道方面的证据材料;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列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8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其在第25类皮带(服饰用)、婚纱、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后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5月28日第1553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手套(服装)等商品上、第25类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上、第25类化妆舞会用服装商品上、第12类汽车、及其零配件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及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显著认读英文“ASDUNMARDIN”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ASTON MARTIN”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婚纱、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服装带(衣服)、婚纱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带(衣服)、手套、皮带(服饰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其“ASTON MARTIN”商号和商标的知名度主要体现在汽车及其零配件商品及相关行业上,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婚纱、手套(服装)商品或类似商品在先使用了“ASTON MARTIN”商号和未注册商标,并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证据不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所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且争议商标亦不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争议商标不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5430627号“阿思敦玛丁 ASDUNMARDIN及图”商标:

阿思敦玛丁 ASDUNMARDIN 

申请/注册号:15430627 商标申请日期:2014-09-28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5-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5-28 专用权期限:2016-01-28至2026-01-27

申请人:意大利阿曼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1)、服装(2502)、婴儿全套衣(2502)、服装(2503)、服装(2504)、服装(2505)、鞋(2507)、帽(2508)、袜(2509)、围巾(2511)、领带(2511)


上一篇:宁波贝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贝尔兰德”商标注册案例
下一篇:第42463081号“与珊毓蝴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