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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73967号“汤品牛小二”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第41873967号“汤品牛小二”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09月13日对第41873967号“汤品牛小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1985885A号“汤品牛···

第41873967号“汤品牛小二”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13日对第41873967号“汤品牛小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1985885A号“汤品牛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99350号“汤品牛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同地区,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汤品牛肉”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中含有的“牛小二”为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中的烈士姓名,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地址查询截图;2、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3、店铺图片、海报等;4、美团截图、录屏视频;5、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视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商业信息代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再行审理。关于争议商标在其余服务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涉案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证据不足,因此,关于申请人的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由整体文字“汤品牛小二”组成,并不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烈士名称从而产生不良影响。且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烈士声誉的恶意,在此情形下,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1873967号“汤品牛小二”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41873967,申请日期:2019-10-25,国际分类:第35类-广告销售,商标申请人:孙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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