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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蓝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YGWEIKU”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2-06
苏州蓝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YGWEIKU”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4日对第11696611号“YGWEIK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声明···

苏州蓝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YGWEIKU”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4日对第11696611号“YGWEIK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声明参与本案评审程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原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095927号“VKweiku沩裤”商标、第10109266号“VKweiku蔚酷”商标、第10596283号“VKweik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张光盘):

  1、原申请人商标商品质量检测情况;

  2、原申请人在先商标使用情况;

  3、原申请人商标宣传及广告发布情况;

  4、原申请人商标知名度情况;

  5、原申请人商标被侵权情况。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6日通过第158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9日领取答辩材料,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构思而成,具有独特含义,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多年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高知名度。原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内裤及吊牌、包装盒照片、产品订货合同、检测报告、广告宣传资料、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4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原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原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该条款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鉴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原申请人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纠正,本案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虽与三枚引证商标均含有“WEIKU”部分,但由于其前面显著识别的字母“YG”与三枚引证商标前面显著识别的字母“VK”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区别明显,其字母构成上的差异较易区分,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相互区分,不致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可以证明争议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并进行了广告宣传,且原申请人亦无证据表明双方商标并存已误导公众,造成公众混淆,损害原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二,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原申请人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1696611号“YGWEIKU”商标:

申请/注册号:11696611 商标申请日期:2012-11-05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4-01-06 注册公告日期:2014-04-07 专用权期限:2014-04-07至2024-04-06

申请人:苏州蓝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紧身内衣(服装)(2501)、紧身衣裤(2501)、裤子(2501)、马裤(穿着)(2501)、内裤(2501)、内裤(服装)(2501)、内衣(2501)、游泳衣(2503)、衬裤(2501)、服装(2501)、服装(2502)、服装(2503)、服装(2504)、服装(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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