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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义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Eye Envy”商标注册异议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2-06
上海义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Eye Envy”商标注册异议案例分析"申请人在商标局异议阶段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关联企业证明;2、宣传册、活动海报、展会图片;3、销售动物用化妆品等产品的发票、销售订单复印件。商标局不予注···

上海义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Eye Envy”商标注册异议案例分析

  "申请人在商标局异议阶段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关联企业证明;

  2、宣传册、活动海报、展会图片;

  3、销售动物用化妆品等产品的发票、销售订单复印件。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EYE ENVY”指定使用于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宠物用香波”等商品上,该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4年11月24日。异议人提供了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出具给被异议人的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具有业务往来关系而明知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存在,而被异议人并未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5773354号“EYE ENVY”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经初审公告,具备注册商标的合法要件。申请人是知名企业,“Eye Envy”品牌经申请人销售推广已具有知名度,未发生混淆情况。“Eye Envy”由申请人独创。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现处于无效状态。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其“Eye Envy”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宣传推广材料,其公司网站域名信息与“Eye Envy”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宣传推广无关。原异议人所述申请人为其代理商,理应提供书面授权代理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原异议人所提理由均不成立,被异议商标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及相关人员造成不利影响,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第18858127号商标注册资料;

  2、宣传册、活动海报、展会图片;

  3、销售动物用化妆品等产品的发票、销售订单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原异议人下发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原异议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

  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决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具体条款之中,对该条款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或为商标及域名注册资料,或为相关搜索结果,或为电子邮件内容,或部分证据不能显示形成时间。虽有少部分证据显示“Eye Envy Power”(宠物去泪痕粉)的销售情况,但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Eye Envy”作为原异议人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领域经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能证明其“Eye Envy”标识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据此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亦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第二,被异议商标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申请人认为原异议人提交的电子邮件系其伪造,对该部分证据真实性存在质疑,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原异议人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4、5中部分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电子邮件、发票内容显示申请人向原异议人购买EE溶液(犬用)及“EE Power”等产品。原异议人提交的2015年10月20日的电子邮件内容为申请人向原异议人解释其未经授权在中国申请注册“Eye Envy”商标的原因。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通过购买原异议人的Eye Envy Power(宠物去泪痕粉)等产品从而知晓其“Eye Envy”商标的存在。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Eye Envy”商标的词汇构成相同,书写方式几近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宠物用香波、宠物用除臭剂商品与原异议人商标在先使用的宠物去泪痕粉等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重合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原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第四,原异议人提交的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资料显示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包括“ESPREE”、“MICROCYNAH”、“CAT MAGIC”、“Angel’s eyes”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宠物用品上的在先商标名称相同或近似。实难认定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的行为属于善意。基于以上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5773354号“EYE ENVY”商标:

申请/注册号:15773354 商标申请日期:2014-11-24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5-10-13 注册公告日期:2016-01-14 专用权期限:2016-01-14至2026-01-13

申请人:上海义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动物用化妆品(0309)、宠物用香波(0309)、宠物用除臭剂(0309)、香料(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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