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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评审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太湖人才计划”打造现代产业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6〕28号)文件精神,广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来锡创新创业,大力推动我市新兴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太湖人才计划”打造现代产业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6〕28号)文件精神,广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来锡创新创业,大力推动我市新兴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的具体工作,各市(县)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三章  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是指能引领我市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取得硕士、博士学位且工作5年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填补国内空白并能产业化、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锡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的科技领军人才。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无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并且硕士毕业后累计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攻读博士的学习时间除外),为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的科研成果;  (三)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引领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  (四)拥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核心成员的创业团队;  (五)担任所创办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且在创办企业中占股不低于30%;  (六)已获得地区(包括区级、乡镇(街道)和园区)引进性资金资助,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地区资助属分年度拨付的,到位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七)所创办企业正常运行(有场地、有人员、有投入、有成果等)一年以上;  (八)未获得过市级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资金支持,或与获得过市级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企业已不存在人事及股权方面的关联,特别优秀的团队除外。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的申报实行常年受理,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公告。申报企业在申报公告指定的网站上进行申报,按要求提交人才和企业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各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市科技部门推荐。  

第六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各区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现场考察,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将入围人才、拨付资金额和资金拨付方式等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确定,由市财政局兑现资金。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对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提供奖励性资助。视领军人才所创办企业的前期投入、运行质量和预期效益,综合专家评审的结果,分三个等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性资助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领军人才所创办企业的投入资金总额,对高成长企业经专家论证后,可以放宽支持额度,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科技局与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企业所在地区科技部门三方签定合同,明确奖励性的资助资金使用方向、预计产生的成效和考核任务,资助方式为分两年拨付,第一年拨付总额的75%,第二年,经考核通过,且地区资助到位资金不少于50万元,拨付剩余的25%。对特别优秀的创业团队及其重大项目的奖励性资助,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其它支持政策,依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十条 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区要加强管理,每季度向市科技局通报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所创企业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所创企业须在“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合同中明确的资金使用方向,专款专用、专业管理。 第七章  预算编制和下达   

第十三条 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扶持资金实行绩效预算管理。市科技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扶持资金预算,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根据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当年财力可能,提出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扶持资金预算建议。预算按规定程序报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编入政府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等及时将预算指标下达到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江阴、宜兴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锡人领[2016]7号文件中的《无锡市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评审及扶持资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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