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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饮水加热桶”专利权权属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宠物饮水加热桶”专利权权属案被告吴某某、徐某某、王某在原告无锡康泰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即在外设立了某塑料制品公司,并以某塑料制品公司名义申请了“一种用于牲畜或宠物饮水的加热桶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证书所列的发明人为上···

“宠物饮水加热桶”专利权权属案

  被告吴某某、徐某某、王某在原告无锡康泰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即在外设立了某塑料制品公司,并以某塑料制品公司名义申请了“一种用于牲畜或宠物饮水的加热桶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证书所列的发明人为上述三被告。原告认为涉案专利所涉的技术为其所研发的,将某塑料制品公司、吴某某、徐某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系争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原告,并要求上述被告承担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为加热桶,而系争专利证书所列发明人的三被告均在原告处任职过。徐某某在职期间担任研发工程师,多次直接参与了加热桶相关工艺的改进项目,王某、吴某某在职期间也接触过加热桶相关部件的图纸及实物。同时,从徐某某在原告处设计过的图纸来看,不仅系争专利中的加热器、铝箔、护线弹簧等多项技术特征在原告的图纸中有所反映,且其之间连接、位置关系也与原告已有产品的技术方案基本相同。系争专利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因各被告在本案中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其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故该费用应由各被告负担。据此判决系争专利为原告所有,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是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但企业在技术研发成功后有时会面临被他人窃取的风险,本案即是这种情况,这时候就需要法律的“出马”,使企业在创新活动中没有后顾之忧。本案中,法院基于技术类事实具有举证难度,认定原告的职务创造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并不需要一一对应、完全相同,只要具有较紧密的关联性即可认定涉案专利来源于原告的技术,同时法院创造性地在专利权权属案件中全额支持了原告关于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自有技术成果,最大限度地挽回了损失,鼓励企业进一步在创新发展上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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