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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市经开区某公司发布违法专利广告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05
马鞍山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市经开区某公司发布违法专利广告案    2021年8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马鞍山某公司经营的官方网站宣传其生产的产品是专利产品(专利号为201210056395.8),实则为无效专利。经查,2012···

马鞍山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市经开区某公司发布违法专利广告案

    2021年8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马鞍山某公司经营的官方网站宣传其生产的产品是专利产品(专利号为201210056395.8),实则为无效专利。经查,2012年3月6日,该公司将其生产的产品分别申请了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1210056395.8)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为201220080275.7),2012年10月3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公告,2014年2月12日,该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该公司称2012年9月将专利申请号更新到公司网站其生产的产品宣传信息里。2021年12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焦点在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法中假冒专利和广告法中涉嫌专利违法条款适用的批复》文件中明确“对于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的行为,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进行认定。对于将上述产品说明书作为广告或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为广告的行为,适用广告法第十二条进行认定”。市市场监管局据此对该公司依据广告法进行了违法认定和行政处罚,对于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鼓形齿回转支承

发明公布

申请号:CN201210056395.8 申请日:2012-03-06 

申请(专利权)人: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公告)号:CN102606626A 公开(公告)日:2012-07-25 IPC分类号:F16C33/58

发明人:王景龙,戴永奋,余云霓,李伟,杭振宏,李美萍,庞雪梅

受理局:中国

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鼓形齿回转支承,该回转支承由外圈、油杯、上密封、滚动体、隔离块、内圈、上密封、堵塞和圆锥销组成,特点是其齿部均为鼓形齿,其齿部轴截面上切除的分度圆线为一段圆弧,此圆称之为位移圆,该位移圆呈球面,分度圆切剖面的齿廓为腰鼓形。这种回转支承结构新颖,承载能力强,并减少回转支承使用过程中的断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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