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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8
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纠纷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30030号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青岛城市之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蓓、被···

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纠纷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30030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青岛城市之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蓓、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元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师,是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的署名作者。《中国元素图片库》中收录的摄影作品均为原告拍摄。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3月19日颁发2010-L-02494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原告享有《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青岛城市之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域名为new532.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鲁ICP备10031840号-2。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中国元素图片库》图片编号:A1730香港维多利亚湾的图片相一致。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

现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停止侵权;

二、被告在涉案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

三、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1万元;

四、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700元;

五、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六、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一、被告所使用的网站图片与原告所涉的其享有著作权的相关图片一致性无法确认,原告应举证证明图片的一致性才能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二、被告所使用的网站图片来源于网络公共信息,图片来源并未标注相关的著作权权属,被告也无从得知相关信息,因此也无法就图片的使用与著作权人进行联系沟通,著作权人在向公共网络提供图片时应明确注明著作权信息及使用注意事项,因此,被告无过错;

三、被告使用的图片并非商业用途,只是广义引用了香港著名公共景点图片,仅供网页浏览者欣赏使用。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涉案网页已不存在;

五、原告要求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无据;

六、退一步讲,即使被告所使用的图片涉及侵权,原告也未能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答辩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主张赔偿金没有依据。涉案图片在网站页面上所占比例很小,涉案摄影作品是对公共经典的实景拍摄,并无复杂的创意设计,原告知名度也不高,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七、公证费、律师费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系《中国元素图片库》作者。涉案A1730号香港维多利亚湾图片记载于《中国元素图片库》中。2010年3月19日,国家版权局对《中国元素图片库》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周某某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中国元素图片库》于2010年1月18日创作完成,于2010年2月4日在北京首次发表。

二、2014年5月19日,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出具了(2014)保古证经字第1490号公证书,记载:公证员金亚辰与公证人员杨立娜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公证处证据保全室进行证据保全,在执行清洁性操作后,执行以下步骤:

1.在IE8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cn.bing.com"点击回车键,进入"必应微软搜索"主页,在搜索栏中输入"港澳品质五日游青岛旅游网青岛景点门票崂山一日游",然后点击"搜索"进行搜索,进入页面后点击"港澳品质五日游-青岛旅游网-青岛景点门票-青岛…崂山一日游"进入后标题下方有一张图片,图片下方有三张小图片,把鼠标放到第三张小图片上,浏览页面,并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在"2014保古证经字第1490号附件"文档中(见附件1第1-6页);

2.在IE8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点击回车键,进入"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主页,依次截图,并将截图保存在附件文档中(见附件1第7-8页);

3.点击上述页面中的"公共查询"项,在"网站域名"栏输入"new532.com",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按钮,显示查询结果,点击"详细",输入验证码,显示详细信息,依次截图,存入附件文档中(见附件1第9页)。

上述保存的附件1第1-2页为www.new532.com网站页面,主要为港澳品质五日游介绍。网站首页中部使用了香港维多利亚湾夜景图片作为广告宣传。

附件1第7-8页为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

附件1第5页为查询结果页面,显示"www.new532.com"网站名称为"新青岛旅游网",主办单位为青岛城市之间旅行社。

三、经庭审比对,涉案网站中使用的维多利亚湾宣传图片与《中国元素图片库》第A1730号作品一致。被告认可涉案网站由其经营。

四、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人民币700元。

五、原告委托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约定的律师费为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查询报告、《中国元素图片库》、企业信息查询、公证书、发票、律师代理合同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经本院质证、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对著作权权利人进行了阐述,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交的合法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记载的作者为周某某,相关部门亦对该出版物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周某某系《中国元素图片库》A1730摄影图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利。被告认可涉案"www.new532.com"网站系其运营,在其不能提交其他反证证明相关图片的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摄影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的性质、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持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城市之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周某某《中国元素图片库》A1730号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青岛城市之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赔偿损失人民币2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元,由被告青岛城市之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其中21元,余款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本文来自网络。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为实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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