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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建设机械公司与欧普机械设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新型建设机械公司与欧普机械设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498号之二诉讼记录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新型建设机械公司与欧普机械设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498号之二

诉讼记录

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事实依据

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滚筒刮沙装置,并销毁侵权产品的成品、半成品及相关制造模具和专用零配件;2.判令被告在相关行业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并获授权了滚筒刮沙装置的专利,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2018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实施了原告名称为“滚筒刮沙装置”(ZL201720365959.4)的专利,即擅自生产、制造、销售了本案涉案专利的专利技术的产品。被告擅自制造、销售的侵权产品分别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原告享有专利权的专利产品,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对涉案专利号201720365959.4、专利名称“滚筒刮砂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89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原告在本案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已丧失法律基础,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丽

审判员 石利华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W某某

书记员  陈  冬

书记员  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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