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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某超市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某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某超市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案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某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某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青岛中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4821元。执行过程中发现,城阳区某超市名下无可供执···

某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某超市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某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某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青岛中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4821元。执行过程中发现,城阳区某超市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核实,该超市工商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季某某,法院遂依法冻结、扣划季某某名下存款4871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案款4821元发放给某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本案中,法院依法直接执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财产,及时兑现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除此之外,法院也提示社会公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无需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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