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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超市、潘某某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26
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超市、潘某某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案案情简介: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胶州市某超市、潘某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青岛中院2016年11月21日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经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依法立案···

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超市、潘某某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胶州市某超市、潘某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青岛中院2016年11月21日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经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潘某某提出异议称,该案已超过法定执行申请期限。经审查,福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日期为2021年1月27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符合时效中止、中断法定情形的证据,应认定已超过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限,遂对其执行申请应不予执行。

典型意义:修订前和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款均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未依法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且无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符合规定,对涉案执行申请应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本案提示社会公众,申请执行期限具有法定性,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若怠于行使则可能失去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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