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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银泉金店有限责任公司“銀泉金店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5
武威银泉金店有限责任公司“銀泉金店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509828号“銀泉金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773···

武威银泉金店有限责任公司“銀泉金店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09828号“銀泉金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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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77382号“银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954701号“银泉集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贵重金属徽章;珍珠(珠宝);项链(首饰);手表;钟表用盒;人造珠宝;制首饰用珠子;贵重金属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银制工艺品;首饰盒;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识别主体均为汉字“银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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