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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彩虹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Rainbow Ar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9
南京彩虹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Rainbow Ar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424858号“Rainbow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3212060号“RainBow及图···

南京彩虹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Rainbow Ar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24858号“Rainbow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3212060号“Rai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处于无效状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4746695号“RAI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9968号“Rainb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19719号“彩虹服务Rainbow 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85369号“RAI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使用地有所偏重,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字母“RainBow”,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服务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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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24858号“Rainbow Art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2485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1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南京彩虹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4104)、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4102)、书籍出版(4104)、培训(4101)、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4102)、教育(4101)、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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