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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八桂种苗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桂种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广西八桂种苗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桂种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67082号“八桂种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

广西八桂种苗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桂种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67082号“八桂种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0009号“八桂”商标、第8625001号“八桂农庄”商标、第40722053号“八桂集市”商标、第15694069号“八桂优选 邮点意思 CHOICEST QUALITY”商标、第19921407号“八桂良品”商标、第38689835号“桂八”商标、第43935131号“八桂伴手礼”商标、第15904585号“八桂农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去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相比较,在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然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核定使用的“自然花;植物种子;树木;未加工谷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867082号“八桂种苗”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植物; 灌木; 未切锯木材; 树木; 自然花; 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 植物种子

类似群 3101;3103;3107;

申请/注册号 61867082 申请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国际分类 31

申请人名称(中文) 广西八桂种苗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西九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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