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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第60612507号“皇家”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第60612507号“皇家”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12507号“皇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

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第60612507号“皇家”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12507号“皇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51396号商标、第52606931号商标、第52638321号商标、第526164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六)的申请时间均晚于申请人已初审公告的第38808533号“皇家”商标,应当会被最终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3919号商标、第5556226号商标、第396636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五、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33类上申请注册了“皇家”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是以自身已有商标为基础进行的补充和延伸,其申请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应当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仍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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