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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第42966634号“白桃”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2
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第42966634号“白桃”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42966634号“白桃”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562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

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第42966634号“白桃”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42966634号“白桃”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562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是一种水果名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风味、风格、味道等特点,缺乏显著性。二、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白桃”的相关搜索截图;2、申请人天猫店铺销售页面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文字“白桃”构成,系桃的一个品种,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糖;牛奶硬块糖(糖果);巧克力;软糖(糖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表示商品原料、主要成分、口味等特点的描述性文字,不具备商标应有显著性,同时亦使消费者对其指定使用商品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原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糖等商品上,于2020年08月06日初步审定公告,原异议人于异议期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不予注册决定、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本案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白桃”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主要成分、口味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易使消费者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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