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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型动体育管理有限公司“黄河马拉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1-20
北京联合型动体育管理有限公司“黄河马拉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22205号“黄河马拉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7929···

北京联合型动体育管理有限公司“黄河马拉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22205号“黄河马拉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7929号“黄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44132号“黄河学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53356号“黄河技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方式、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该引证商标一提交了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审理程序中,仍为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黄河马拉松”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黄河”、引证商标二“黄河学校”、引证商标三“黄河技工”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组织体育比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黄河马拉松  

申请/注册号:2442220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1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联合型动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104)、摄影报道(4105)、筹划聚会(娱乐)(4105)、提供体育设施(4105)、安排和组织音乐会(4102)、体育野营服务(4105)、体育教育(4101)、组织体育比赛(4102)、假日野营娱乐服务(4105)、组织表演(演出)(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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