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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肯实业(国际)有限公司“USSTK POWER SYSTEM SUPPOR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5-13
山肯实业(国际)有限公司“USSTK POWER SYSTEM SUPPOR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对第16298148号“USSTK POWER SYSTEM SUPPOR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

山肯实业(国际)有限公司“USSTK POWER SYSTEM SUPPOR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对第16298148号“USSTK POWER SYSTEM SUPPOR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对“STK”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160396号“ST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88417号“ST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20804号“ST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STK”商标经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成为业内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3、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

  4、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5、争议商标包含美国的国家名称缩写“US”,应不予作为商标注册

  6、申请人曾对争议商标提起异议,被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未答辩,可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理由已经默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以光盘及复印件形式提交):

  1、申请人商标信息;

  2、在先案例裁定书、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定;

  3、申请人营业执照;

  4、申请人及其品牌的相关宣传介绍、网站信息等资料;

  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3日申请注册,2017年5月11日经商标局异议裁定准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期自2016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于2014年8月15日申请注册,2016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于2014年1月27日申请注册,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于2013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该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现处在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上述各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文字“USSTK”与文字“POWER SYSTEM SUPPORT”组合构成,其中“USSTK”字体较大,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该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STK”,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三的审查结果对本案没有实质性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2、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给予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一定区分,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298148号“USSTK POWER SYSTEM SUPPORT”商标:

商品/服务 闭路器; 电涌保护器; 调压器; 低压电源; 运载工具用蓄电池; 电池充电器; 电池; 蓄电池; 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 点火用电池 

申请/注册号 16298148 申请日期 2015年02月03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山肯实业(国际)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SANKN INDUSTRY(INT'L)LIMITED

申请人地址(中文) 中国香港上环文咸西街18号G楼T78单位

申请人地址(英文) FLAT/RM T78,G/F,18 BONHAM STRAND WEST,SHEUNG WAN HK CHINA

专用权期限 2016年03月28日 至 2026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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