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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35830号“CTOBA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5-13
第10635830号“CTOBA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对第10635830号“CTOB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

第10635830号“CTOBA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对第10635830号“CTOB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628809号“兔宝宝 TU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89778号“兔宝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94100号“TU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第3601731号“兔宝宝及图”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利益。

  3、被申请人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被申请人因虚假宣传等行为被地方工商局处罚过。

  4、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等特点的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注册情况;

  2、地方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3、申请人商标最早使用证据及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件;

  4、申请人及其“兔宝宝”商标所获荣誉;

  5、申请人“兔宝宝”系列商标广告宣传情况;

  6、兔宝宝”系列商标产品经营情况;

  7、申请人参加公益事业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6类钉子、家用金属滑轨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地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6类家用金属滑轨、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19类胶合板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申请人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问题为: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CTOBAO”及图形组合而成,其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表现为一卡通兔子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所指事物相同,所示事物的形态、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钉子、家用金属滑轨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家用金属滑轨、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且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及是否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0635830号“CTOBAO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 10635830 申请日期 2012年03月19日 国际分类 6

申请人名称(中文) 陈锦

申请人地址(中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凤台南路75号

初审公告期号 1349 注册公告期号 1361 是否共有商标

初审公告日期 2013年02月27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3年05月28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3年05月28日 至 2023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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