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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第15884311号“杭甬宝岛”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1-20
第15884311号“杭甬宝岛”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于2017年10月09日对第15884311号“杭甬宝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

第15884311号“杭甬宝岛”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09日对第15884311号“杭甬宝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520184号“宝岛及图”商标、第3110047号“宝岛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服务来源。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荣誉证书;

  2.相关宣传报道;

  3.申请人所持有商标的信息;

  4.相关裁定

  5.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被申请人商号亦为“宝岛”,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信息;

  2.相关裁定、判决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6月7日第1554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的在第44类保健、按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4类眼镜行、保健等服务上,现均为宝岛眼镜商业咨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授权予申请人使用,并已在商标局备案,现均处于许可期限内。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杭甬宝岛”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部分“宝岛”,且未形成新的整体性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眼镜行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当然依据。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卫生设备出租、风景设计、私人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这些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保健、理疗、医疗辅助、眼镜行、健康咨询、治疗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杭甬宝岛 

申请/注册号:15884311 商标申请日期:2014-12-08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2015-11-06 注册公告日期:2017-06-07 专用权期限:2016-02-07至2026-02-06

申请人:杭州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私人疗养院(4401)、按摩(4402)、风景设计(4404)、卫生设备出租(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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