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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81000号“皮冠PiGuan”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1-19
第13281000号“皮冠PiGuan”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对第13281000号“皮冠PiG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

第13281000号“皮冠PiGuan”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对第13281000号“皮冠PiG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907978号“TIGUAN”商标、第7205321号“途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产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抄袭多件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对顶,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的相关介绍,以及所获荣誉;

  2.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2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14日第1503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轮的轮胎、汽车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上具有一定差异,相关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经查,被申请人先后在第18类、第25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库森保罗”、“塞纳奥迪SANADOIR”、“梅森捷豹MASONJBAO”、“奥拉芬迪OLDFED”等与其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且有明显的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鉴于被申请人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皮冠  

申请/注册号:13281000 商标申请日期:2013-09-24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4-10-06 注册公告日期:2016-05-14 专用权期限:2015-01-07至2025-01-06

申请人:上海登鼎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轮胎(运载工具用)(1208)、运载工具内装饰品(1211)、自行车(1204)、电动自行车(1204)、汽车(1202)、雪橇(运载工具)(1207)、婴儿车(1206)、船(1210)、运载工具防盗设备(1211)、运载工具座椅套(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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