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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关于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及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实施我市工业经济倍增行动计划,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具有高成长性和行业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起实施市科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我市工业经济倍增行动计划,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具有高成长性和行业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起实施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培育计划。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照创新发展、扶优促强的原则,2014年至2017,每年选择50家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或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重点培育企业创新能力。
    二、申报企业应为在我市注册,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已备案的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3亿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60%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上缴税收不少于20万元,农业企业净利润不少于10万元。
    三、企业分三类进行申报,申报条件分别为:
    (一)第一类: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含3亿元),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的,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1.工业和服务业企业近2年销售收入或上缴税收增长率的年均值达15%以上,农业企业近2年净利润增长率的年均值达10%以上;
    2.企业近2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达3%以上;
    3.企业拥有有效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6项以上,或者有效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1项以上;
    4.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二)第二类: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的,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1.工业和服务业企业近2年销售收入或上缴税收增长率的年均值达15%以上,农业企业近2年净利润增长率的年均值达10%以上;
    2.企业近2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达4%以上;
    3.企业拥有有效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4项以上,或者有效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1项以上;
    4.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三)第三类: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的,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1.工业和服务业企业近2年销售收入或上缴税收增长率的年均值达20%以上,农业企业近2年净利润增长率年均值达10%以上;
    2.企业近2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达6%以上;
    3.企业拥有有效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项以上,或者有效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1项以上;
    4.建有研发机构。
    四、外地科技“小巨人”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的,经审核确认后,纳入我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培育计划。
    五、对成立时间不足3年,但成立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或成立第二年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100%以上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六、企业申报材料:
    (一)《马鞍山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财务指标证明文件:
    1.工业和服务业企业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近3年销售收入、纳税证明;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和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专项审计。
    2.农业企业提供近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同上)。
    (五)企业相关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研发机构认定文件复印件或自建机构证明。
    七、每年认定第一类、第二类企业各10家,第三类企业30家,实行市、县区(含开发园区,下同)联动,通过委托贷款资助的方式,对企业实施的研发平台建设、重大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市和企业所在县区各承担委托贷款的80%和20%,企业所在县区出资部分,在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市财政先行垫支,年底统一结算。
    八、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第一类、第二类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委托贷款;对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委托贷款。以上贷款年限不超过3年,企业新增配套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50%。合同期满后,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贷款资金改为财政补助并返还利息。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九、在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期内,实行市、县区相关部门对口联系、定期走访、重点帮扶等制度。同等条件下,在项目申报、研发机构建设、土地供应、融资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优先支持。
    十、审批程序:
    ()县区科技局受理、初审、推荐;
    (二)市科技局对推荐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对企业项目进行评审;
    (三)市科技局将通过评审的企业、项目报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科技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培育计划;
    (五)对列入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培育计划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3年,由市科技局及所在县区(园区)科技局与企业签订《创新能力培育计划合同书》,明确企业每年度创新能力提升任务和实施目标。
    十一、委托贷款程序:
    (一)《创新能力培育计划合同书》签订后,市财政局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江东控股集团指定账户,实行统一运营管理;
    (二)委托贷款资金发放前,江东控股集团须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贷款的委托合同》,后由委托贷款银行与委托贷款企业签订《委托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同时,委托贷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须与江东控股集团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合同》。
    十二、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每年度对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进行绩效考评,对其实施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一)企业每年应在2月底前,向县区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企业发展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二)县区科技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于3月上旬将培育企业及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汇总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根据《马鞍山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年度考核指标评价表》进行考评,并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市科技局将企业考评和项目核查情况上报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工作领导小组。
    十三、合同期满后,向所在县区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和总结报告。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对年度创新考评获“优秀”和“良好”等次的企业所实施的项目,对照《创新能力培育计划合同书》进行验收。
    (一)完成全部项目目标,贷款资金全部改为财政补助,同时返还利息;
    (二)各项目目标均完成80%以上,贷款资金全部改为财政补助,利息不予返还;
    (三)有一项项目目标达不到80%,不享受补贴政策,贷款资金及利息由企业承担。
    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在3年创新能力培育期内应缴税收总额不得少于财政补助和利息返还总额;应缴税收总额小于财政补助和利息返还总额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按照实际应缴税收总额进行财政补助和利息返还。
    十四、对年度创新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企业,取消其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格,且不给予项目验收,不给予财政补助,贷款资金及利息由其承担。
    十五、成立马鞍山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统计局、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开发园区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日常工作。
    十六、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须按照调整后的国家、省政策实施执行。
    十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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