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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俊粮油有限公司“中俊”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8
湖北中俊粮油有限公司“中俊”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52305号《关于第56443351号“中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9465号行政判决···

湖北中俊粮油有限公司“中俊”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52305号《关于第56443351号“中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94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至一审判决时,被诉裁定中引证的第12118084号商标(被诉裁定中的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并刊登公告。鉴于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重新作出裁定。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了第12118084号“中骏ZHONGJ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08551号“俊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2、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决定撤销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其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相同,整体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片;方便粉丝;挂面;面条;食用面团;方便米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面粉制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粉;米;面粉;谷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豆粉;米;面粉;谷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6443351号“中俊”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56443351 商标申请日期:2021-05-27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湖北中俊粮油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米(3008)、面粉(3008)、谷粉(3008)、豆粉(3008)、方便米线(3009)、面片(3009)、方便粉丝(3009)、挂面(3009)、面条(3009)、食用面团(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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