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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马鞍山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吸引、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规范科技团队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

马鞍山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规范科技团队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安排市级科技团队扶持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防范”的原则,江东控股集团与团队所在县区、开发园区(以下简称县区)分别成立投资公司运作管理,推动我市创新创业和产业转型升级。
投资公司由市与县区共同出资,负责以股权或债权方式落实科技团队项目的扶持工作。
第三条 债权方式扶持,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可约定对在协议签署后2年内科技成果产业化效果显著的科技团队企业,以双方约定的价格转股权投资,并免除债权期间产生的利息。
第四条 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在市政府和市科技局网站上发布公告。
(二)材料填报。申报马鞍山市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登录网站下载《安徽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按要求填报,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后与公告中拟落户县区联系人对接。
(三)洽谈对接。各县区与科技团队对接,对申报科技团队进行考察并对团队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县区负责对科技团队及设立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项目审查,就支持方式、奖惩措施和退出机制等内容开展商务谈判,拟定相关协议,提出扶持意见,并经县区政府常务会或投委会通过后,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函、科技团队企业尽调报告(须有结论性建议)、县区扶持资金到位凭证等申报材料。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科技团队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负责从科技团队质量、科技成果、商业计划书、知识产权、县区支持措施等方面,对各县区申报的科技团队技术和产品先进性等要素进行评审、筛选和推荐。
(五)江东控股集团对市科技局推荐的科技团队视情进行项目复查,提出拟投资科技团队企业及支持方式,会同市科技局提请市投委会审议,并根据市投委会审议结果,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六)市级扶持资金在县区扶持资金到位3个月内,根据科技团队产业化情况,由江东控股集团按照市场化原则,按科技团队企业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跟投。
(七)投资公司出资到位的科技团队企业,由市科技局推荐申报省政府科技团队扶持资金。
(八)集中性遴选原则上一年一次。必要时增加集中遴选次数,或对全市重要招商项目单独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第五条 投资公司作为市、县区扶持资金的共同出资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及相关主体共同签订《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扶持协议》,并负责将县区扶持资金先行到位,市级扶持资金视科技团队产业化情况到位。
投资公司与科技团队及相关主体共同签订《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扶持协议》时须将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列入协议。
第六条 对市政府研究决定扶持的科技团队企业分A、B、C三类予以支持,资金由市与县区共同分担,其中:县区对每个科技团队分别出资参股或债权投入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市级扶持资金按不超过县区投入额,由投资公司履行出资手续。
(一)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自协议签署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市、县区扶持资金在公司中所占股份或债权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
(二)自协议签署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协议签署年度),科技团队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累计实缴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达到市、县区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方可享受奖励,奖励额度为市、县区扶持资金在公司中所占股权(债权)的30%;主营业务收入累计实缴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每超出市、县区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奖励市、县区扶持资金在公司中所占股权(债权)10%;奖励股权最多不超过市、县区扶持资金在公司中所占股权(债权)的100%。
(三)自协议签署后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市、县区扶持资金所占股权或偿还债务。
上述三项扶持政策,科技团队可任选且仅可选一种享受。选择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市、县区扶持资金到位之日后的60个月。
对马鞍山经济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扶持团队可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额度另行约定,在协议中明确。
第七条 自协议签署后满60个月,科技团队企业未达到上述扶持标准,将不予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市、县区扶持资金退出,县区、科技团队企业各方股东均应予以配合。市级扶持资金具有优先权,县区扶持资金不得早于市级扶持资金退出。
第八条 投资公司出资到科技团队企业时,须设立共同监管账户,根据科技团队企业资金用款计划及项目进展拨付资金,资金仅用于扩大现有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开发与主营业务相关之新业务,不得用于企业非经营性支出或任何金融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借款、关联方资金占用、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期货交易)等其它用途。
第九条 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
(一)县区职责。
1.负责科技团队申报前的尽职调查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团队项目的审核审批及财务、法务审查等。
2.负责辖区内所有市级资金投资的科技团队项目的资金落实、后续服务与管理、奖惩兑现和实施退出等具体事宜,并对科技团队生产经营活动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每半年向江东控股集团报送所在县区市级科技团队扶持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及公司整体运营情况。
3.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江东控股集团开展对科技团队项目的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
(二)市科技局职责。
1.跟踪省科技团队政策变化,负责政策引导工作,及时通知和发布相关公告。对县区推荐的科技团队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查实查新。
2.负责市科技团队遴选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评审及推荐等工作。负责推荐申报省科技团队工作。
3.每年度组织各县区开展对扶持资金已出资到位一年以上的科技团队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市财政局和江东控股集团通报。
(三)江东控股集团职责。
1.负责对市科技局推荐的团队视情进行项目复查,全程参与对科技团队的专家评审等遴选过程,参与县区与科技团队的商务谈判、现场考察,协助县区对科技团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2.负责汇总县区报送的市级科技团队扶持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及公司整体运营情况,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反馈。
(四)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统筹安排市级科技团队扶持资金。
2.负责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科技团队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团队资金使用安排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3.负责向江东控股集团拨付科技团队管理费用,具体额度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江东控股集团共同商定。
第十条 科技团队创办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科技团队及所创办企业应向投资公司返还市、县区扶持资金,并按照年化利率10%支付资金使用成本:
(一)自其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科技成果没有转化为产品并且未形成销售收入,或者未实现协议约定的投产及收入目标;
(二)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扶持资金,或存在转移出资、非公允关联交易、重大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等情形;
(三)科技团队核心成员持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行为。
第十一条 科技团队或其创办企业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或违反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市级直接从县区扣划,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将企业及团队成员纳入联合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性补助资金。
对截留、挪用、虚报、骗取扶持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江东控股集团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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